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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招聘、公告
工伤保险待遇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
时间:2008-12-06  

一、事故登记 

凡我所在职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应在受事故伤害当日向综合管理部口头报告,综合管理部按规定时限向工伤保险机构电话报告登记。受伤职工所在部门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将书面《事故报告表》提交综合管理部。

二、就医

1、受伤职工必须到区内工伤定点医院就医,如需到市区医院就医,须经综合管理部报工伤保险机构批准。

2、门诊必须向医生要求使用工伤专用病历。住院治疗必须要求医生填写《住院申报表》,3日内交综合管理部,由综合管理部报工伤保险机构审批。受伤职工门诊和住院治疗均须要求医生开具“诊断证明书”。

三、工伤认定

1、凡在职职工受事故伤害,均应申报工伤。受伤害职工本人和所在部门不得擅自判定不是工伤,而不申报或逾期申报。因为是否能认定为工伤,只能由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结论。

2、受事故伤害职工享受工伤假即工伤医疗期必须以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为前提。未向综合管理部申报工伤或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非因工负伤,均不能享受工伤假待遇。

3、受伤不分轻重,均应申报工伤。不要等过了工伤认定申报时限,担心会有后遗症,才进行申报。

4、受伤害职工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将身份证复印件、工伤专用病历、诊断证明书交综合管理部申请工伤认定。

四、工伤保险待遇办理

受伤职工就医结束后,应及时将治疗处方、发票、检查报告单、出院证、费用总清单交综合管理部。如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办理医疗费报销。如认定为非因工负伤,将相关资料退给受伤职工。

        五、工伤继续治疗

        原认定的工伤旧伤复发,需继续治疗的,应报告综合管理部,经工伤保险机构批准后就医。